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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扶持补助政策的覆盖面,根据《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精神,现就《关于开展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扶持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37号)中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条件与标准调整如下:“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以2020年1月底数据为基数与4月末数据比对测算新增就业岗位数。”
申报该项补贴不再依据参保情况,已申报过该项补贴的小微企业如有漏报可继续申报;尚未申报的小微企业可对照新的条件申报。原申报渠道不变,申报时间延长至6月12日。
特此通知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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