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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4800元共11个档次。参保人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共11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以按月的方式进行缴费。
二、明确相关政府补贴
(一)我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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