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管理局、各受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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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贷款风险,现将因离婚解除共同借款人业务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业务办理条件
离婚解除共同借款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为非产权人及抵押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为期房的,购房合同中载明的买受人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义务人均无待解除共同借款人的名字。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为现房的,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义务人均无待解除共同借款人的名字。
(二)抵押房屋的产权及债务明晰
经民政部门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和贷款均归属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及偿债能力符合规定
贷款余额不应超过变更后的借款人在当初申请该笔贷款时可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后的借款人还款能力、个人信用、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等情况,综合评定该笔贷款的余额是否需要核减。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超出的部分贷款余额:
1.变更后的借款人及余下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
2.变更前享受夫妻双方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变更后的借款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当前贷款余额已超出单方缴存可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真实体现借款人和抵押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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