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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20〕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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