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银行 ***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三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四是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银行 ***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各省、***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交易中心,***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银行法》《中华***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银行、***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到当期***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币账户的,可开立***币银行***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银行、***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银行、***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境内主体、境内登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银行、***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币债务***工具跨境***币***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币债券跨境***币***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银行 ***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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