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通知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未经银***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①法人、非法人***名称的全称、简称;②商标名称;③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④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⑤其他情形。银***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
***银***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各银保监局,各省、***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市场***(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严格***《中华***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银***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名称的全称、简称;
(二)商标名称;
(三)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
(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
(五)其他情形。
三、银***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按照《中华***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互联网行业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由 *** 账号归属地或 *** 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四、银***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及网信部门、***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享。
五、网信部门、***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对于未获相关前置许可资质的申请主体,不允许使用含有“银行”字样名称,对含“银行”字样的不予登记注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六、银***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 *** ,并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形式,增强***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及防骗、防诈的意识。
七、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八、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行为的,依据《反***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九、各银保监局应当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通过提示主动变更名称、依职权变更名称等方式纠正规范违法行为。各银保监局牵头汇总辖内相关工作情况,并请于2023年3月1日前向银***报送整改规范工作总结。
***银***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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