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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直资管<2020>1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经中心研究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分贷款政策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后申请贷款的时间,由贷款申请前2年内调整为1年内。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也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但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且需该套房能够正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转公房产未出不动产权证书的,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再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名下,他人名下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也可以设定抵押。
(四)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由不得超过55%调整为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合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二、调整部分提取政策
(一)职工所购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不再禁止还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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