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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0〕1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将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二、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40元。
三、2020年1月至8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领取9月份基本养老金时,无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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