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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医保发〔2020〕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减轻疫情给我市中小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延缓缴费期限,缴费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免收滞纳金。延缓缴费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执行时限及标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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