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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做好疫情期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允许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的范围只限于参保企业和个人,我省具体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不延长办理期限,2020年1月至2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尚未缴纳的,应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自2020年3月起应当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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