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希
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实施细则终于出炉!
近日,央行广州分行联手多部门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分为八章六十七条,正式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相关主体予以明确,并确定“南向通”和“北向通”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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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央行曾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公告,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可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首次可以直接开设和操作跨境投资专户。
渣打银行大湾区行政总裁林远栋表示,该行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内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时更加偏向于有固定收益的产品,也更能接受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中资企业美元债作为投资标的;对于港澳投资者,内地资产吸引力应该是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红利,例如与新经济相关的新消费、新基建、新制造和新科技,以及人民币资产等等。
今天新浪金融研究院详细梳理了《细则》的关键内容,有意参与的投资者一定不能错过!
遵循粤港澳三地法律法规
《细则》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
具体来看,“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据了解,“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监管职责方面,“跨境理财通”业务将由央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共同监管。
在具体的合作模式方面,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经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通过协商开展合作,换言之,并非所有银行都可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而是需要被纳入试点范围。
从《细则》规定的银行展业条件来看,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也有较高的准入门槛。不仅应当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且还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等。具体哪些银行将被纳入名单,新浪金融研究院将继续保持关注。
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有门槛
《细则》同样为投资者设置了相对较高的门槛。
在资金来源方面,《细则》明确,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此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内地投资者最关注的的就是开展“南向通”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细则》明确,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除此之外,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还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内地投资者应使用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内地合作银行应指引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新开立一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总额度暂定1500亿人民币
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实施限额管理。“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于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
内地代销银行在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入、内地合作银行在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出前,必须查询“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确保“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不超出上限。
事实上,除了总额管理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还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对于内地投资者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内地合作银行会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购买“跨境理财通”产品资格。涉嫌违法的,还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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