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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保权益?在保单追偿的时候,投保人必须与保单内之有关事故中的人士或对象有认可的关系,例如投保人从妥善保管财物而得到利益,或会因为财物损失导致利益受损。在财物或财务的保险中,投保人会从选择保险或因义务要购买保险而获得可保利益。
吕来明认为,如果被保险人从订立合同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合同自始无效,也就谈不上保险责任的开始,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收取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费是没有依据的。如果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保险利益,则应当确认从丧失保险利益之时起合同失去效力,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之后期间的保险费,而无需投保人行使解除权。
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保险利益原则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正因为如此,保险法二次修订草案中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修改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话题。
“被保险人”亦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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