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相关资料图)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
(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预售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新农村住宅楼、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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