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图)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量力而行、应救尽救的原则;
(六)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资金缺口部分,由县(区)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筹集的救助资金应当应救尽救。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医疗救助资金应当开展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估,并将审计或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医疗救助资金市级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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