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综合 > 正文

天天即时看!社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需强化对滥采滥用的约束

来源:腾赚网 时间:2022-11-22 11:09:36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为这个治本之策提供重要支撑。

近日,由******、***银行等研究起草的《中华***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等十方面内容。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社会治理制度。


【资料图】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此项立法要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力度,以及对“滥采滥用”的处罚力度,从而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保护墙”。

首先要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归集采集的权力主体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目录管理;同时也为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划定了“底线”,明确了***止采集的范围。“归集”属于“上游”,“采集”是基础。如果不对“采集”进行明确规范,“归集”也可能会在错误的基础上产生错误的行为。

有资格“采集”的主体应是包括***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逾越了这一点,就可能造成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或者市场化。如若信用认定被不当地市场化,就可能产生社会危害。

现在,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消除甚至成为了一门生意,付钱就可以消除不良信息。这种情况表明信用方面存在漏洞。

***规定,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其次是要确保在惩戒失信方面不滥用权力,不扩大范围。

像学校招生先看学生父母是否失信等行为,是对信用系统的滥用,背离了社会信用系统建设的宗旨。

对此,《征求意见稿》设定了“权益保护”专章,明确了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并对异议处理不满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惩戒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不能也不允许越界惩戒。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惩戒行为,均属于滥用权力,构成违法。

虽然说,信用主体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有权向实施惩戒的单位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时间等各方面的成本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其三是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这其实是人们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注的重要方面。合法、正当、必要,是信用信息处理的主要原则,也是立法的重要指向,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说,***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虽是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有参与者的警示,包括对接***各条线平台、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总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当下又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考验。既要“防住”,又要“护住”。对后者来说,其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要,《征求意见稿》其中一个重要指向就是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我们将致力于为您提供最新的财经资讯以及热门行业新闻,了解更多财经新闻欢迎关注本站

标签: 个人信用

  • 上一篇:
  • 下一篇: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