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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交易巴安水务 何来“自首”情节?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1-12-28 10:09:50

亏损卖出,可以减轻内幕交易危害?在上市公司自行筛查时如实填报,就能“自首”减罚?

当然不是!

日,广东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田建辉因内幕交易巴安水务而被监管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田建辉提出申辩意见,理由是采取亏损卖出以及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免于处罚内幕交易行为。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盈亏情况不是判断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而且,真正的“自首”,是在知悉涉嫌构成内幕交易时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供述,而不是等到上市公司开始自行筛查时才开始如实填报。

事实上,这也是很多人的误解,以为在内幕交易中,自己没有赚得收益,就可以免于处罚,实际并非如此。

一场内幕交易,不仅亏钱收尾,还被罚款,甚至带来了人生“污点”,得不偿失。

两次交易巴安水务

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建辉利用2个内幕信息交易“巴安水务”。

第一个内幕信息是巴安水务筹划控制权变更。

2020年8月23日,巴安水务实际控制人张某霖一行受邀前往珠海水务开展“小额快融”定向增发的路演工作,珠海水务副总经理戴某涛、技术信息部负责人田建辉等人负责接待。

席后,戴某涛与张某霖单独会谈,获知张某霖有意转让控股权。戴某涛当晚通过电话向珠海水务董事长黄某汇报了情况,黄某决定次日上午听取巴安水务相关人员介绍情况。

2020年8月24日,珠海水务与巴安水务双方举行会议,张某霖对小额定增项目进行了路演,并表态同意珠海水务与巴安水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合适也不排除出让控股权;黄某表示可以参与定增,但最终目的是拿到上市公司控股权,并决定安排人员前往上市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随后,黄某召集田建辉等各部门人员召开尽职调查进场协调会,明确告知目的之一是为推动控股权转让事项做好基础工作。此后,田建辉等尽调小组人员先后前往巴安水务进行现场尽职调查。

2020年9月13日,珠海水务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听取尽调小组戴某涛、田建辉等人调研巴安水务情况,同意进一步推进巴安水务控股权受让事项,并上报国资委审批。

2020年9月21日,巴安水务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张某霖“正在筹划股权转让的事宜,拟通过一系列安排将公司控制权转让给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若上述事项最终达成,将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20年9月25日,张某霖与珠海水务签订股份转让等相关协议,同时巴安水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入未来的控股股东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并对外进行公告披露。9月28日,巴安水务复牌。

综上,巴安水务筹划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8月24日至9月25日,戴某涛、田建辉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田建辉知悉时间不晚于8月26日。

在第一个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田建辉”证券账户于2020年9月8日至10日合计买入“巴安水务”14.7万股,买入成交金额为87.89万元;于“巴安水务”股票9月28日复牌当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86.48万元。扣除税费后,上述交易亏损15403.38元。

第二个内幕信息是巴安水务终止筹划控制权变更。

10月8日晚,珠海水务办公室主任成某晖通过微信通知田建辉参加次日珠海市国资委召开关于讨论收购巴安水务事项的会议,因田建辉休假无法出席会议,戴某涛于当晚通过微信将主任办公会议题简况材料转发田建辉并征求其意见。

2020年10月9日,珠海市国资委会议决定,终止收购巴安水务股份等事宜。

2020年10月11日,珠海水务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通报珠海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包括黄某、戴某涛、成某晖等人。当日,珠海水务向张某霖及巴安水务出具终止收购股份的函件。

2020年10月16日,巴安水务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取消股份转让暨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综上,巴安水务终止筹划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戴某涛、成某晖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第二个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田建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0年10月8日晚,田建辉知悉珠海市国资委拟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会议讨论收购巴安水务事项,并获取了会议资料,会议资料提到监管小组建议慎重考虑取得巴安水务控制权的一揽子计划。10月12日,田建辉与成某晖存在2次手机通话。10月15日,田建辉结束休假,回到珠海水务上班。

9月29日至30日,“田建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巴安水务”股票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为32.1万元;于10月15日将其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3万元,扣除税费后,上述交易亏损5902.61元。

何来“自首”情节?

广东证监局认为,田建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而田建辉辩称:对第一个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其买入时因听说董事长黄某曾表示中止谈判而认为收购已经终止,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并且在知悉收购仍在持续后,采取亏损卖出的方式减轻危害结果。对第二个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其根据办公会议题简况材料难以判断收购将会终止,与成某晖的2次通话也未涉及内幕信息,且其卖出行为与其过往交易惯明显一致,不构成内幕交易。

另外,田建辉认为,两个内幕信息为同一事件,其先后两次交易同一股票,应并案处理。同时,其在上市公司根据要求自行筛查时,如实填报了买卖“巴安水务”的相关情况,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其请求从轻处罚第一个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并免于处罚第二个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

广东证监局认为,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田建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巴安水务”,构成内幕交易,盈亏情况不是判断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另外,本案两个内幕信息具有不同内容,其在对证券的市场价格影响、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点、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方面均有不同,其分别在不同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实施的交易行为应分别评价。

同时,田建辉在知悉涉嫌构成内幕交易时未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供述,其关于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现有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田建辉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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