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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迎来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新规 审批变为报告管理制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1-06-22 10:12:06

“大进大出”人员流动频繁的保险行业迎来了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新规。6月21日,银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用正负面清单圈定险企董监高人员准入门槛,在任职资格核准方面做出了审批到报告管理制的变动,修订了临时负责人制度,新规将自7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将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引导保险公司完善用人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适应监管形势需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

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正负面清单“划重点”圈定险企董监高准入门槛

除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外、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等要求外,《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学位及工作经历作出了详细规定。

比如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此外,要担任保险公司总经理,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在用多条“正面清单”圈定险企董监高人员“准入门槛”的同时,《规定》亦以十五条负面清单的形式,为险企拟任董监高的选定划出“雷区”。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比如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上种种情况,均将被排斥在险企拟任董监高大门之外。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发布,是为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引导保险公司完善用人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适应监管形势需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

临时负责人定期限累计时长不超半年

在对险企临时负责人制度作出修改方面,《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

具体而言,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对于上述制度设计的意图,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解析称:“首先,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命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在获得监管批准之前客观上需要拟任命人员以临时负责人的身份开展工作。对于此种情况,6个月的审批时间足够了。”

其次,李文中指出,有时保险公司某些高管岗位暂时没有合适人选时也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来负责相关工作。在此情况下,避免有的保险公司长时间内无法确定人选,导致事实上“一人多职”,妨碍公司内控管理,隐藏风险,因此,限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是有必要的。

审批变为报告管理制规范基层分支属地监管

在对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作出的修改方面,《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了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李文中认为,首先,这是根据保险公司监管工作形势变化所作的调整,经过对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的长期从严监管,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得到加强。现阶段根据形势需要对相关监管政策进行调整是可行的。

其次,李文中指出,此次调整也是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简政放权的需要。再次,支公司、营业部直接与市场打交道,需要对市场有灵敏的反应,过度监管不利业务的开展。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组织是在上级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保险业务活动,因此强化对总公司高管和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监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基层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

而对由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的职位,与《规定》配套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其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不过,在选拔标准方面,《通知》亦宽严相济,符合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拟在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任职这些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首先,虽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该对负责人任职资格在学历方面要有较高要求,但是从事公司管理的更需要的是实战经验,不能纸上谈兵。因此适当放宽学历要求而增加从业年限或者执业资格要求是合理的。其次,由于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高素质管理人才相对稀缺,为了扶持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适度放宽条件也是应当的。”对此,李文中如是评价。

另外,根据《规定》,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解释道。

一般情况下,在短时间内高管人员由符合任职资格变成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可能性很低,因此这种改革一方面不会明显影响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有利简政放权,提高监管效率。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周菡怡)